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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邻国如英、法、德各处之接济,都属重要。其长期的影响,则是战后低地国家内之贵族更形没落,荷兰城镇中之资产阶级愈加抬头。
菲力普以战养战的计划完全失败,营业税值百抽十无法达到预期之目的,反要从马德里以大量金银(首先来自南美洲)输送到低地国家。如此长期以现款使用于这个狭小的地区,促使此间金融经济加速展开。即在战时的荷兰,其港口的贸易也大增。变乱开始时,南方各地新教徒及反西班牙人士包括不少技术员工。犹太人和资本家,纷纷避地他邦,直到1588年英国女王出面援荷,各界人士重返大陆庭集于北部,助长荷兰工商业之发展。菲力普不能有效处置低地国家,与西班牙全面战略有密切关系。他这时要防备土耳其西侵(勒潘托[lepanto]之海战,已于第二章言及,即发生于1571年,西方之联军由西班牙领导),又要干预法国之内争,且要制止英国介入低地国家之事。最后,则有大舰队(armada)之征英,都是极为浩费,很多行动没有成功,反而重重牵制菲力普的发展。对荷战事旷日持久,形成南北对峙的局面,当初一个宗教问题演变为荷兰人的民族战争,西班牙只能控制低地国家的南部,而此地日后也终于演变为今日之比利时。
威廉寡言又以“海上乞丐”(seabeggars)为机动部队。原来1566年低级贵族请愿时,一位权臣曾轻蔑的称他们为“叫化子”(gueux),造反的人偏以此名号自荣,曾编制叫化子歌谣传颂,设计叫化子的图样自相标榜。所以经威廉发给特许状(let-tersofmarque)的武装民船有交战员之身份,通称“海上乞丐”他们出没无常,也给独立军助威不少。不过他们肆无忌惮,有时趁火打劫,杀人掠货之际,不严格区分敌友。就历史发展而言,他们助长了荷兰人日后在海上的发展,而他们所表现“海上无骑士精神”的侵略性格也成为16、17世纪的一般风气。
从以上各种发展综合看来,新时代的趋向符合克拉克所说的“战争是一种国营事业”(warbecameabusinessofthestate)。荷兰立国之后,没有更好的逻辑去支持她的存在,只好纵容此种趋向继续发展,而在其过程中表现出一种资本主义的性格。
荷兰共和国之立国可以说是发挥了自由的精神,但仍不能算作民主。而所谓的自由,也只是容许了社会上能说话的人物继续保全他们的权益,并不鼓励所有人各抒所见。在1600年前后,7个省的省议会约有代表2000人,称为“摄政阶级”(regentclass),是一切威权与财富之精萃,因之每一个城镇里的政治可能为极少的特殊阶级垄断,有些家族彼此照顾,他们的地方势力也等于世袭。
独立之初,全国的加尔文派只占1/10人口,至1619年后,已有未皈依此派的新教信徒不能在市政府里任职之规定。只是这种限制并未强制执行,随着时间之进展,其要求反更松懈。为此,有所谓控诉派(re摸nstrants)及反控诉派(contra-re摸nstrants)的争执。这两派同称为加尔文信徒,也同时有神学威权的支持。他们的争执在于对命定论的解释。前者要求对命定论不作过于严格的定法。有人批评他们根本不承认命定论。这时荷兰省(荷兰共和国内7省之一省)的权要,以奥登巴内佛(johanvanoldenbarneveldt)为领袖,坚决提倡荷兰联邦,为一种邦联,权在各省,本身可以编组军队,军士效忠于本省。他在全国会议里有多数支持的力量,1609年与西班牙停战的协定12年,大部分应归功于奥登巴内佛。
他站在控诉派的一边,和他们的发言人接近,又把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甚至宪法问题混在一起。控诉派站在人本主义的立场,把命定论解释得比较自由化,但因他们要求荷兰省政府的保护,又重启政权阐释教义之门,使政府有决定教义的权力。
于是反控诉派(由大多数牧师组成,也算是加尔文的正规派),站在慕黎斯王子(mauriceofnassau)之后,举他为领导。慕黎斯王子乃威廉寡言之子,此时为7个省中5个省之总督(另外二省则推他的从兄弟为总督)。他对宗教问题并无兴趣,他本人的政策,则和奥登巴内佛格格不入。因为他兼联邦陆海军总司令,当然不乐意各省在他麾下之外自组军队。这时荷兰一省占全国之大半,可能多至23,又是首富,如果再提倡更强化的地方分权,也等于以一省的力量凌驾于全国之上了。总之,他认为新共和国如果不继续向西班牙抗战,就不能维持内部之统一,因此更不赞成奥登巴内佛所谈判的12年停战。除此之外,他对奥伦治一家朝代之利益也相当有兴趣。
在此冲突之中,奥登巴内佛与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及莱登(leiden)大学的智囊团接近。慕黎斯则代表当时各省的贵族,也有下级的支持,他本人则为有力量的军事领袖。他对付奥登巴内佛的办法半系合法的部署,半系政变。首先解散各省组织的军队,又将奥登巴内佛及其亲信拘捕,更将控诉派之人士逐出各省议会之外,然后组织特别法庭以叛国罪名义于1619年将政敌奥登巴内佛处死刑。一方面全国改革教堂集会,六个月后,于1619年闭幕,正式宣布控诉派为异端,自此确定了狭义加尔文派之立场。
局势急转直下,以奥伦治家为核心,组织皇室,中央集权,注重军事力量,为必然趋势,况且后面又有一个带保守性标榜正规的教廷。但这些现象正是几十年独立运动要扫荡的对象,战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和这些条件背道而驰,加之荷兰一省担负联邦大量经费,有时多至34,历史与现实都不容许如此全面开倒车。慕黎斯将以前的盟友以罪犯处死,已是骇人听闻。奥登巴内佛死后,慕黎斯自己也只有6年寿命,以后他的继承人被称为奥伦治派(orangists),有时对共和国体制是一种威胁,然则他们代表了内地各省的利益,与荷兰省之水上及外向的发展相对,又不可少,历史上两者因冲突产生危机的情况并不常见,即使有,也仍能在最后关头化干戈为玉帛。各省曾主张不设总督,只是不久又因为事实之需要,仍请奥伦治家出马,可见得威廉寡言及其后人对荷兰之实行资本主义,虽不直接参与,仍有一种支持的效用,他们保持着荷兰共和国为一个民族国家,若非如此,鹿特丹及阿姆斯特丹之经营仍是一两个自由城市的体制,其发展必受限制。
荷兰改革教会(dutchreformedchurch)也没有成为一个排斥异己的团体,正规派虽被承认是正宗,可是控诉派的异端不过对命定论有不同的解释,也禁无可禁,全国会议后之10年,他们已经公开露面。改革教会自1618-1619的全国会议之后,也未再召开。自此天主教、犹太教及再洗礼派也在荷兰共和国中活动,当日之信教自由在欧洲国家之中尚属首见。其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是加尔文派的教会,其每一个单位由本身的牧师、教士、长老和执事组成,本来就带着一种地方自治的性格,也与荷兰共和国的政治体系平行,不复在政争中增加纠葛。
在这些条件之下,全国的组织集地方分权之大成,原则上承袭了封建时代的体制,不过时代的进步,交通通信发达,金钱的使用展开,以摄政阶级为主体组成的城镇,只有随着他们本身的性格去发展工商业,尽量存积资本。我们也可以说荷兰共和国在1600年前后已整个的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如此一个新型的民族国家,在此时有了这样的一段表现,为世界史中的创举。
17世纪的旅游者一进入荷兰,就发觉这个国家不仅上端是7个各自保有独立主权的小国家拼合而成,而且下面每一个小单位之内仍有不少市镇保留着若干独立自主的性格。所以这新国家的体制曾被批评为“胡乱”、“陈旧”和“复杂”她的海军由5个不同的海军枢密院(admiraltycolleges)掌握,阿姆斯特丹城自组邮局,向海外通邮,直到1752年才由全国邮政接收。共和国无外交部或外务首长。国家如有全国性的事件,只能向全国议会接洽。1654年荷兰省竟宣称她在某种范围之内有单独与外国定约之权,不待联邦政府批准。
在组织方面讲,荷兰共和国纵横分割,成为无数小单位。横向分割的界限为宗教及社会阶级,纵的方面则是各省镇地区。如此的体制,可以说是和传统中国的衙门政治完全相反。传统中国注重外表上的整齐划一,下层机构根据上层机构的政令组成,其不合实际的地方存积在下端,由官僚粉饰掩盖。尼德兰的新国家,由下层机构自己作主,所以能够全部存真。国家的政策只有一种从属的关系,而不是主宰。其重点在保护私人的及商业上的利益。在此前提之下,提倡自由,成为一时风气,而所谓自由,也仍以商业上的放任政策(laissezfaire)为主。并且荷兰共和国的对外战争如1652及1665之对英战争及1672年之对法战争,虽说牵涉了很多其他原因,其中商业上和经济上的冲突总是一个带决定性的因素。
当日四周邻国仍保持以农业为主的经济体制,既有工业的制造,也以本地的资源为主,而荷兰独特地采取了商业体制。于是阿姆斯特丹不仅是船舶进出的中心,也是国际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中心。阿姆斯特丹的银行创始于1609年,亦即与西班牙停战的初年。它不发行货币,而以存款为主要业务。当日各地不同的货币良莠不齐,商人无法找到大量又合标准的货币汇票,为国际贸易中的一大缺陷,阿姆斯特丹银行接受各种成色不同的货币存款后,给存款人以它自身所定的一种等于荷币的信用货币,登记于账簿之上,存款人即以此信用与人交易,因为所存货币储蓄于保险库内,查核稽严,又由阿姆斯特丹的市政府出面作保障,所以这银行信用昭著。而且阿姆斯特丹立法,凡转手在600荷兰盾(guilders)以上的交易,一律用这银行的信用货币支付。不久之后,这银行的信用货币价值高于外间通行的货币。于是得款人也不要求兑现,安心长期的倚靠银行掌管其收支,使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业务越做越大。
之后,这银行又展开接受金银条块存款的业务。银行给予存款人之信用货币的数目,低于存入金银之市价的5%,存款人在所得信用货币之外,银行也另给存入金银之收据,在6个月之内存款人或其利益转让人,若能将银行所给予之信用货币数目还清,并付少许手续费,仍可凭收据取回其存入之金银,所以银行之信用货币及储存金银之收据,同时可以在市场买卖,只是赎取金银时两者都不可缺。而用荷币购买信用货币之贴水(agio)通常也是5%,因之赎回金银无利可图,反要付手续费,故在一般情形下,收据无转让价值,通常令其逾期作废,存入之金银归银行所有,其发行的信用货币,等于支票存户之存款。如此积年累月的经营,银行的资本愈积愈多。同时贵金属被银行收买,不复为使市价大幅波动的工具,它们所代表的信用,也经常被使用着,不像传统中国,财主以金银窖藏,或者制成首饰器皿,消极地和闭门自守地保存其购买力。
以上的情形,显示着欧洲初期信用货币开创前后的情形,也呈现着当日所谓“重商主义”(mercantilism)以确实掌握金银为保持国家财富之根源。此时若非直接控制金银,则无法展开其信用(今日则以外汇存储数为衡量经济力度之尺度)。
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据说创始于1530年。这不是交易所之最先发初者。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很多城市里的交易所都比这时期早,有的竟早了几百年。不过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首先将现代商业的组织与技术渗入,也可以说是首先带有资本主义特性。现在看来,至17世纪中期,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仍不过是一般商人汇集之处,通过交易所可以买卖转手的物品达300多种,包括农产、矿产及制成品,胡椒则有五种。可是有组织的将政府公债以价转手和将公司股票公开竞争的出卖,要到17世纪后期方才成熟。征之以上阿姆斯特丹银行业务展开情形,也可以见得货币市场有赖于长时间的经营,才能使资金愈为集中,运转也愈显定型,而世纪后期之买空卖空(荷语为windhandel直译为“风中成交”),其所谓“出卖尚未捕获之鲱鱼,发售尚未开采之矿产”都出此门径),起先有了“预期交货”(futurity)的型态,次之则公司股票也可以“抛空”(sellingshort,卖者先以借来之公司股票高价卖出,以后趁跌价时购进弥补以从中牟利),都由阿姆斯特丹首创,于1689年光荣革命(gloriousrevolution)后传入伦敦。
买空卖空的投机事业为人以道德的名义垢病。可是行之几百年之后,在今日有条理之市场中,被认为有其社会功能与效用。出卖尚未捕获之鲱鱼及发售尚未开采之矿产,也可以说是让资本家投资于待展开之事业,也向推销商保证货物来源及可以预为筹备之价格。买方也通知了卖方,即使生产过剩预定出卖之商品已有被指定的市场和被保证的价格。大凡投机商将各种风险事业及吸收大幅盈亏作为他们的专长,则一般商人更能作较安稳的经营。甚至生产者也可以付少数之价款,以购买权(option,涨价时卖方仍有照预定价格出售之义务,跌价时则买方只放弃定款,不被强迫购买)的方式预定本人生产之商品,作为一种间接局部的保险,因此更可以大量投资,冒更大之险,去采用以前未曾采用之生产方式,而涉猎于以前未曾涉猎的地区使生产成本愈低、利润愈高。本书前已说及,资本主义带有试验与赌博的性格,而不安于按部就班的平淡经营。买空卖空使这种放宽领域的行动为可能。这中间可能发生的弊端极多,也可能影响公众的安全。一个为政府监督的商场能使如此种种经营有秩序地继续下去,无疑的这国家已进入资本主义体制。
布罗代尔曾说,资本主义端在它与国家互为一体,它“本身”即成了国家(第一章)。荷兰共和国透过司法和立法,使各种冒险与赌博的行动合理化,当初必迁就于资本家,否则不可能突破传统道德观念之约束。事实上共和国初成立时,传统的道德观念并未消失。改革教会仍有不许放高利贷者参加圣餐的情事,各大学也不发给他们学位,尤特列克特大学神学系更以传单制止之。后来由荷兰省及菲斯兰省(friesland)出面申明教堂不能干预银行之事,这些阻拦才告平息。能如此急转直下,实因荷兰地方小,历史情形特殊;阿姆斯特丹占着商业战略重要的位置,而加尔文派也始终没有一个机会坚持其立场,才使地方分权政教分离的精神排除众议。发挥得尽致。因此我们考虑到资本主义之形成,不能忽略这许多因素错综的关系,也更能体会到地理因素在历史上的重要。
经济史学家熊彼德说及荷兰共和国成立之前一般利息之高,是基于三个条件:一是朝代国家向商人强迫借贷而通常有借无还,二是货币市场缺乏组织,三是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因为美洲之金银尚在不断的输入,无法扼止。荷兰共和国本身已将前两个条件消除,第三条件虽没有完全逆转,到17世纪下半期金银的输入已降低。于是阿姆斯特丹的商业利息由12%跌至10%而更跌至6%,有一段时间内更低至4%,已低于一般新教领袖认为非高利贷的数额。利率既低,以前无利可图的事业此时转为有利。由于荷兰的利率经常低于英国约2%及3%,阿姆斯特丹银行家与保险业的经营,遂得以超过国界,向英国和其他国家发展,而表现一种国际性质。
荷兰共和国此时还有一种较西欧其他国家占优势的条件,为造船业之突出。其标准之商船称“弗罗伊德”(fluyd),它的特点不在设计之复杂,而是简单。通常船长125英尺,载重300吨,因此与战舰及大型商船分为两途。“弗罗伊德”船长为其宽之5倍至6倍,船头直截下水,船尾为圆形,没有一般战舰及大型商船之重楼叠阁,脱离了中世纪以来的设计,开始表现近代船只之直线型。由于桅杆之间距离大,又节省船员舱房,因此载货多,可节省脚水30%至50%。其他各国商船不仅难望其项背,即制造技术亦不及荷兰之价廉工精。“弗罗伊德”只用于西欧地区,其他远洋航船另有其设计。
16世纪末,荷兰船开始航行于远洋,1590年后航行于西印度群岛,1595年进入远东,也在这同时进入地中海,1601年各国船只进入伦敦的共714艘,英船为207艘,荷船则有360艘。此时据估计,荷兰共和国共有各式商船2000艘,总吨数在50万吨以上。其国民经常有20000人捕鱼,20000人参与西葡贸易。这在一个人口只100多万的国家是一个很大的比例。
17世纪初期,荷兰共和国实际掌握着瑞典的经济,又因三十年战争,汉撒同盟的力量衰微,英国则因内争而引发内战,荷兰经营之航海业及国际贸易一时世无其匹。远东运来的治肉香料,仍为大宗。此外瑞典之铜、铁、柏油及沥青,波兰及俄国之麻及亚麻绳索(均用于造船),挪威之木材,波罗的海各处所产之谷物,全部西南运。西班牙与葡萄牙经常感到食粮短缺,全赖北方剩余的国家供应,此时又全赖荷兰的船运解决交通问题,即在独立战争,荷兰共和国与菲力普交战之际,亦未停止。法国食盐为腌制鱼类之必需品,为北运物产之大宗。法国之酒大批由荷兰人预先购买,荷兰共和国商人在法国派有长驻经纪,专营此业。此时欧洲的毛织品有几个生产中心,各有专长的产品也由荷兰商人作中间交换人。此外,德国出产的兵器推销至远东,英国与法国的食粮不足或过剩时,亦是由荷兰人为之截长补短。至17世纪,荷兰人已发明一面捕鱼,一面在船上腌制装桶的办法,所以其水产能以较低廉的价格行销各国,甚至在英国附近水上所捕之鱼行销英伦,此最为英国人指责。此外经荷船转运的货物尚有皮毛、皮革和钾碱。总之,欧洲经过长时间的人口增加,城市兴起,产生了一种国际市场物资全面供应的形势。以上所述大都是国家经济及一般市民之必需品。荷兰人的经营,瑞在“以低廉的价格造船,而将之彻底使用尽致”(buildshipscheaplyanddrivethemtodeath)。其能运载不同而又笨重的货物,而无其他国家能与之竞争,所以前述市场投机的事业,也要有如此下层的坚韧耐久的工作支持,否则无从有组织的展开一种有秩序的商业经济。
中外学者有时提及,中国北宋期间、明清之际,有商业资本活跃的情形,并提出一个全国市场的形貌。乍看起来,好像与欧洲的国际市场不相上下。但是仔细比较以后,则可以指出中国从未产生一个如此各地区各就所长,分工合作到如此程度的局面。同时荷兰人已经在西欧和北欧有了相当的制海权,中国历史里更无此事例。至于阿姆斯特丹,10万人口中特权阶级执国家经济各前进部门之牛耳,又通过共和国之特殊体制,左右其内政与外交的情形,更不是山西商人或徽州商人可以梦想之事,即本书最粗浅的解释,也可以说明两方有天渊之别。
过去有很多学者强调荷兰商人是靠剥削掠夺殖民地来累积资本。20世纪后一般的看法则重视历史上的小商人刻苦成家,如莫特里所说的“渔人和河上的筏夫成为海上的冒险家和商业的皇子”以及“穷困的法兰德斯织工变成雄厚的制造家”这种情形诚然有之,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的绅商,并非在17世纪初期突然发富。即如我们列举以上银行、股票市场、造船和国际贸易的展开,也隐约可以推断其后面必有一段艰难创造的背景。但这也不是说剥削掠夺并未发生,这一点即荷兰本国的历史家也不隐讳。
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2年,资本650万荷币(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0年,只有资本30000镑)。这公司由不同之“厅”(chambers)组成,阿姆斯特丹厅即承担公司一半的债务。在10年之内,公司只发放一次红利,然其数额为股本之162%。世纪中期,这公司在东印度积存储币金即达2000万荷币,为当初投资之三倍。原来东印度公司经过全国议会立案的时候,荷兰尚在战时,这公司被赋予在它武力能克服的地区执行国家最高权力的任命,所以公司的海外执行人等于大帝国殖民地的开拓者,早有立法的根据。
荷兰人独霸远东治肉香料专利权的经过,早经以前的作家一再详细叙述。过去葡萄牙人首先进入东方,只控制着印度至红海间的水道,使印度洋运来的香料都落入他们手中(详第二章)。荷兰人的办法是摈弃所有中间人,直接进入产地,故舍亚洲大陆而进入印尼。在当地的政策,也非常的简单,凡出产香料的主要岛屿,即以武力占领,不能占领或其他出产较少的地方则将其作物破坏,甚至将其岛上人口杀戮迁移。荷兰人能较葡萄牙人及英、法人占优势者,端在其资本组织雄厚,如每三四年即装备能战斗之商船50艘进入此地区,所以有足够的力量将对方封锁困住,或使用武力,在某些场合,不待交涉即开火。1619年以巴达维亚(batavia)为设防的根据地,禁止他国商人履足香料群岛(spiceislands,西塞蒲斯与新几内亚间的岛屿),几乎完全垄断了肉豆蔻和丁香的生产,也掌握了胡椒与肉桂的供应,欧洲香料市场的价格可以一次陡涨二倍半,即是此故。印尼的土人也受他们统制,酋领被任为摄政阶级(regents),以封建方式受荷兰东印度公司管制。荷兰人控制的生产以后也延伸到其他物质,如咖啡、靛青、奎宁。土著的供应某时候甚至成为一种上贡制度。荷属东印度的农业自此世纪后受国际市场支配。
西印度公司组织于1621年,当时与西班牙的停战协定已失效。西印度公司也以拦截西、葡越洋的商业,夺取他们在美洲的殖民地(如巴西)和贩卖人口为要事。宋巴特曾指出,此公司在1623到1636年间制造船只800余艘,可是同时期却截得敌船540艘,其船货价格已两倍于造船时投入的资本。1628年一次截获
西班牙船只上的白银总值荷币800万元。种种的发展使我们只好相信克拉克所说:“资本主义不仅是一种商业的事体,一半是征服占领,也可以说一半是对缺乏抵抗能力的土著所加的一种抢劫。”阿姆斯特丹保险公司本身拥有战舰60艘巡游各地,也只有在这情形下获得确切的解释。
荷兰独立战争期间,很多企业家与技术人员和工匠北移,其影响以纺织业和金属与机件的制作最为显著。一般来说,提及荷兰共和国的书籍大多会提及莱登的毛织品。其生产额在1584至1619的35年之内增加了四倍。还有一件脍炙人口的事,则是阿姆斯特丹的资本家基尔(louisdegeer)原来有低地国家南部的背景,17世纪上半期又在瑞典置有地产,从此掌瑞典矿产之牛耳。又在荷兰替瑞典承造整队的战舰,全部装配妥当才开往瑞典交货。独立战争之前,低地国家北部之工商业远不如南部。阿尔瓦征营业税时,曾组织委员会估计各省工业出产品的总价格,这数字至今独在,从中可以看出迟至1570年,荷兰省及尤特列克特尚不能与法兰德斯及布拉班特相比。战后形势全殊,原因并不是工业本身条件改进,而是由于政府体制和社会条件全面支持重商政策。在此种商业的组织系统之下,工业资本也得到特殊待遇和鼓励。荷兰在17世纪之初的工业制造仍受同业公会过去习惯的束缚,随着时代进展,这种种束缚才逐渐解除,使我们体会到资本主义之形成,牵涉千头万绪。在荷兰的历史中,连上述外交海战及殖民地政策,都有直接与间接的关系。工厂与工厂制度实为其果,而非其因。也就是说,物品的分配交换超过其制造,为构成这国家资本主义体制的导因。
在资本主义展开为一种组织与一种运动之际,荷兰的农业始终只居被动。还好荷兰共和国的农业、畜牧发展较谷物生产
重要。人口增加商业交往频繁之际,由外输入谷物,使农业无法像其他国家一样维持经济和社会上的主导地位。这也可以算作资本主义比较容易在荷兰落地生根的一大主因,而且荷兰的经济和财政情况继续增进。剩余的商业资本立即投资于农业。海堤和河堤的修筑、风力抽水机的放置、牲畜的种育、人工培植的草场、精密的工作和沼泽地排水等等新设施和新技术,也确使乡村受惠,使农业与国家经济最前进的部门不致脱节。而这国家内部的交通也得水运之利,不致和一般大陆国家一样产生一国内地与滨海间无可弥补的大距离。
荷兰共和国不设职业警察,由陆军和城市里的自卫队协助维持秩序。城市里的陪审员(jurors)由市政会推举,乡村间各地区的行政官和司法官由省议会派遣。所以摄政阶级将他们在城市里的权力延伸至乡村;政府里的司法立法和行政权也由同一阶级包办。低地国家过去的经验是刑法处分严厉,民法对私人财产的处置详尽周密。荷兰共和国独立之后,甚至各省的法庭也无权复审各市镇裁定的刑事案件,但有权接受民事上诉。此中更可以看出资本家和私人财产权的力量巩固。
17世纪的通货膨胀,使工资降低,荷兰的资本主义体制也使劳动阶级的生活更为苦楚,再加上失业成为周期性的现象,所以一般民众的生活反有倒退趋势。当日的旅游者指出阿姆斯特丹乞丐触目皆是。童工6岁开始工作,夜以继日,终年累月,既无假期也无星期日的休息。工人的集会则有严禁,1692年的禁令甚至以死刑相威胁。改革的要求虽见诸文字,但还没有人能提出具体可行的方案。
在以上各种情形之下,荷兰共和国成为西欧资本主义国家之先进。她在国际间的地位,以历日上(chronological)的17世纪为最高,亦即1600年到1700年间。此后她的领导地位为英国取代。以今日之眼光,我们可以很容易指出这国家所开创的财富无从流通到下层社会里去,因此无法使生产与消费同时作超时代的扩大。此外,还有诸种问题,如科技之待展开、教育之待普及、交通通信之待继续增进等。此类问题若得不到满足,任何国家也无法创造一个合理的社会体制来支持这个理想。(伊朗在20世纪尚不能如此,遑论及17世纪之荷兰。)
荷兰之成就,端在重新组织民族国家之关头,摆脱了朝代政治及宗教的束缚,又吸收了大量有企划能力的移民,使其能将历史上市镇自治的特色充分发挥到货币银行、水上交通和远洋冒险诸方面去。可是如此特创体制,也在国际关系中产生了一个不平衡的局面。17世纪很多国际战事的发生,多少和这不平衡的局面有关。荷兰已经在陆战时证明她攻虽不足,防则有余,所以尚不致在欧洲大陆产生大问题。她在海上的发展,却是历史上的一种新因素。当时所产生的反响,在英国超过西葡。英国本身为海上国家,对外输出以羊毛为大宗,经常占总数75%至90%之间,如此农业又与国际贸易不可分割。17世纪英国之内战及混乱,大体由于欧洲局势剧烈的变化影响到军事政治社会经济宗教各种问题。一时诸事纷至沓来,其处置也谈不上合理。一到17世纪后期,则有如若干英国历史家所提及,这国家已“看穿了本身之陈旧落伍”而“有意识的模仿荷兰”英国之改造,却比荷兰更彻底,因此也把资本主义的体制向前更推进一步。这里我们可以引用很多历史家所说,一到1700年,欧洲最重要的商业城市已是伦敦,而不是阿姆斯特丹了。
以及邻国如英、法、德各处之接济,都属重要。其长期的影响,则是战后低地国家内之贵族更形没落,荷兰城镇中之资产阶级愈加抬头。
菲力普以战养战的计划完全失败,营业税值百抽十无法达到预期之目的,反要从马德里以大量金银(首先来自南美洲)输送到低地国家。如此长期以现款使用于这个狭小的地区,促使此间金融经济加速展开。即在战时的荷兰,其港口的贸易也大增。变乱开始时,南方各地新教徒及反西班牙人士包括不少技术员工。犹太人和资本家,纷纷避地他邦,直到1588年英国女王出面援荷,各界人士重返大陆庭集于北部,助长荷兰工商业之发展。菲力普不能有效处置低地国家,与西班牙全面战略有密切关系。他这时要防备土耳其西侵(勒潘托[lepanto]之海战,已于第二章言及,即发生于1571年,西方之联军由西班牙领导),又要干预法国之内争,且要制止英国介入低地国家之事。最后,则有大舰队(armada)之征英,都是极为浩费,很多行动没有成功,反而重重牵制菲力普的发展。对荷战事旷日持久,形成南北对峙的局面,当初一个宗教问题演变为荷兰人的民族战争,西班牙只能控制低地国家的南部,而此地日后也终于演变为今日之比利时。
威廉寡言又以“海上乞丐”(seabeggars)为机动部队。原来1566年低级贵族请愿时,一位权臣曾轻蔑的称他们为“叫化子”(gueux),造反的人偏以此名号自荣,曾编制叫化子歌谣传颂,设计叫化子的图样自相标榜。所以经威廉发给特许状(let-tersofmarque)的武装民船有交战员之身份,通称“海上乞丐”他们出没无常,也给独立军助威不少。不过他们肆无忌惮,有时趁火打劫,杀人掠货之际,不严格区分敌友。就历史发展而言,他们助长了荷兰人日后在海上的发展,而他们所表现“海上无骑士精神”的侵略性格也成为16、17世纪的一般风气。
从以上各种发展综合看来,新时代的趋向符合克拉克所说的“战争是一种国营事业”(warbecameabusinessofthestate)。荷兰立国之后,没有更好的逻辑去支持她的存在,只好纵容此种趋向继续发展,而在其过程中表现出一种资本主义的性格。
荷兰共和国之立国可以说是发挥了自由的精神,但仍不能算作民主。而所谓的自由,也只是容许了社会上能说话的人物继续保全他们的权益,并不鼓励所有人各抒所见。在1600年前后,7个省的省议会约有代表2000人,称为“摄政阶级”(regentclass),是一切威权与财富之精萃,因之每一个城镇里的政治可能为极少的特殊阶级垄断,有些家族彼此照顾,他们的地方势力也等于世袭。
独立之初,全国的加尔文派只占1/10人口,至1619年后,已有未皈依此派的新教信徒不能在市政府里任职之规定。只是这种限制并未强制执行,随着时间之进展,其要求反更松懈。为此,有所谓控诉派(re摸nstrants)及反控诉派(contra-re摸nstrants)的争执。这两派同称为加尔文信徒,也同时有神学威权的支持。他们的争执在于对命定论的解释。前者要求对命定论不作过于严格的定法。有人批评他们根本不承认命定论。这时荷兰省(荷兰共和国内7省之一省)的权要,以奥登巴内佛(johanvanoldenbarneveldt)为领袖,坚决提倡荷兰联邦,为一种邦联,权在各省,本身可以编组军队,军士效忠于本省。他在全国会议里有多数支持的力量,1609年与西班牙停战的协定12年,大部分应归功于奥登巴内佛。
他站在控诉派的一边,和他们的发言人接近,又把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甚至宪法问题混在一起。控诉派站在人本主义的立场,把命定论解释得比较自由化,但因他们要求荷兰省政府的保护,又重启政权阐释教义之门,使政府有决定教义的权力。
于是反控诉派(由大多数牧师组成,也算是加尔文的正规派),站在慕黎斯王子(mauriceofnassau)之后,举他为领导。慕黎斯王子乃威廉寡言之子,此时为7个省中5个省之总督(另外二省则推他的从兄弟为总督)。他对宗教问题并无兴趣,他本人的政策,则和奥登巴内佛格格不入。因为他兼联邦陆海军总司令,当然不乐意各省在他麾下之外自组军队。这时荷兰一省占全国之大半,可能多至23,又是首富,如果再提倡更强化的地方分权,也等于以一省的力量凌驾于全国之上了。总之,他认为新共和国如果不继续向西班牙抗战,就不能维持内部之统一,因此更不赞成奥登巴内佛所谈判的12年停战。除此之外,他对奥伦治一家朝代之利益也相当有兴趣。
在此冲突之中,奥登巴内佛与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及莱登(leiden)大学的智囊团接近。慕黎斯则代表当时各省的贵族,也有下级的支持,他本人则为有力量的军事领袖。他对付奥登巴内佛的办法半系合法的部署,半系政变。首先解散各省组织的军队,又将奥登巴内佛及其亲信拘捕,更将控诉派之人士逐出各省议会之外,然后组织特别法庭以叛国罪名义于1619年将政敌奥登巴内佛处死刑。一方面全国改革教堂集会,六个月后,于1619年闭幕,正式宣布控诉派为异端,自此确定了狭义加尔文派之立场。
局势急转直下,以奥伦治家为核心,组织皇室,中央集权,注重军事力量,为必然趋势,况且后面又有一个带保守性标榜正规的教廷。但这些现象正是几十年独立运动要扫荡的对象,战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和这些条件背道而驰,加之荷兰一省担负联邦大量经费,有时多至34,历史与现实都不容许如此全面开倒车。慕黎斯将以前的盟友以罪犯处死,已是骇人听闻。奥登巴内佛死后,慕黎斯自己也只有6年寿命,以后他的继承人被称为奥伦治派(orangists),有时对共和国体制是一种威胁,然则他们代表了内地各省的利益,与荷兰省之水上及外向的发展相对,又不可少,历史上两者因冲突产生危机的情况并不常见,即使有,也仍能在最后关头化干戈为玉帛。各省曾主张不设总督,只是不久又因为事实之需要,仍请奥伦治家出马,可见得威廉寡言及其后人对荷兰之实行资本主义,虽不直接参与,仍有一种支持的效用,他们保持着荷兰共和国为一个民族国家,若非如此,鹿特丹及阿姆斯特丹之经营仍是一两个自由城市的体制,其发展必受限制。
荷兰改革教会(dutchreformedchurch)也没有成为一个排斥异己的团体,正规派虽被承认是正宗,可是控诉派的异端不过对命定论有不同的解释,也禁无可禁,全国会议后之10年,他们已经公开露面。改革教会自1618-1619的全国会议之后,也未再召开。自此天主教、犹太教及再洗礼派也在荷兰共和国中活动,当日之信教自由在欧洲国家之中尚属首见。其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是加尔文派的教会,其每一个单位由本身的牧师、教士、长老和执事组成,本来就带着一种地方自治的性格,也与荷兰共和国的政治体系平行,不复在政争中增加纠葛。
在这些条件之下,全国的组织集地方分权之大成,原则上承袭了封建时代的体制,不过时代的进步,交通通信发达,金钱的使用展开,以摄政阶级为主体组成的城镇,只有随着他们本身的性格去发展工商业,尽量存积资本。我们也可以说荷兰共和国在1600年前后已整个的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如此一个新型的民族国家,在此时有了这样的一段表现,为世界史中的创举。
17世纪的旅游者一进入荷兰,就发觉这个国家不仅上端是7个各自保有独立主权的小国家拼合而成,而且下面每一个小单位之内仍有不少市镇保留着若干独立自主的性格。所以这新国家的体制曾被批评为“胡乱”、“陈旧”和“复杂”她的海军由5个不同的海军枢密院(admiraltycolleges)掌握,阿姆斯特丹城自组邮局,向海外通邮,直到1752年才由全国邮政接收。共和国无外交部或外务首长。国家如有全国性的事件,只能向全国议会接洽。1654年荷兰省竟宣称她在某种范围之内有单独与外国定约之权,不待联邦政府批准。
在组织方面讲,荷兰共和国纵横分割,成为无数小单位。横向分割的界限为宗教及社会阶级,纵的方面则是各省镇地区。如此的体制,可以说是和传统中国的衙门政治完全相反。传统中国注重外表上的整齐划一,下层机构根据上层机构的政令组成,其不合实际的地方存积在下端,由官僚粉饰掩盖。尼德兰的新国家,由下层机构自己作主,所以能够全部存真。国家的政策只有一种从属的关系,而不是主宰。其重点在保护私人的及商业上的利益。在此前提之下,提倡自由,成为一时风气,而所谓自由,也仍以商业上的放任政策(laissezfaire)为主。并且荷兰共和国的对外战争如1652及1665之对英战争及1672年之对法战争,虽说牵涉了很多其他原因,其中商业上和经济上的冲突总是一个带决定性的因素。
当日四周邻国仍保持以农业为主的经济体制,既有工业的制造,也以本地的资源为主,而荷兰独特地采取了商业体制。于是阿姆斯特丹不仅是船舶进出的中心,也是国际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中心。阿姆斯特丹的银行创始于1609年,亦即与西班牙停战的初年。它不发行货币,而以存款为主要业务。当日各地不同的货币良莠不齐,商人无法找到大量又合标准的货币汇票,为国际贸易中的一大缺陷,阿姆斯特丹银行接受各种成色不同的货币存款后,给存款人以它自身所定的一种等于荷币的信用货币,登记于账簿之上,存款人即以此信用与人交易,因为所存货币储蓄于保险库内,查核稽严,又由阿姆斯特丹的市政府出面作保障,所以这银行信用昭著。而且阿姆斯特丹立法,凡转手在600荷兰盾(guilders)以上的交易,一律用这银行的信用货币支付。不久之后,这银行的信用货币价值高于外间通行的货币。于是得款人也不要求兑现,安心长期的倚靠银行掌管其收支,使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业务越做越大。
之后,这银行又展开接受金银条块存款的业务。银行给予存款人之信用货币的数目,低于存入金银之市价的5%,存款人在所得信用货币之外,银行也另给存入金银之收据,在6个月之内存款人或其利益转让人,若能将银行所给予之信用货币数目还清,并付少许手续费,仍可凭收据取回其存入之金银,所以银行之信用货币及储存金银之收据,同时可以在市场买卖,只是赎取金银时两者都不可缺。而用荷币购买信用货币之贴水(agio)通常也是5%,因之赎回金银无利可图,反要付手续费,故在一般情形下,收据无转让价值,通常令其逾期作废,存入之金银归银行所有,其发行的信用货币,等于支票存户之存款。如此积年累月的经营,银行的资本愈积愈多。同时贵金属被银行收买,不复为使市价大幅波动的工具,它们所代表的信用,也经常被使用着,不像传统中国,财主以金银窖藏,或者制成首饰器皿,消极地和闭门自守地保存其购买力。
以上的情形,显示着欧洲初期信用货币开创前后的情形,也呈现着当日所谓“重商主义”(mercantilism)以确实掌握金银为保持国家财富之根源。此时若非直接控制金银,则无法展开其信用(今日则以外汇存储数为衡量经济力度之尺度)。
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据说创始于1530年。这不是交易所之最先发初者。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很多城市里的交易所都比这时期早,有的竟早了几百年。不过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首先将现代商业的组织与技术渗入,也可以说是首先带有资本主义特性。现在看来,至17世纪中期,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仍不过是一般商人汇集之处,通过交易所可以买卖转手的物品达300多种,包括农产、矿产及制成品,胡椒则有五种。可是有组织的将政府公债以价转手和将公司股票公开竞争的出卖,要到17世纪后期方才成熟。征之以上阿姆斯特丹银行业务展开情形,也可以见得货币市场有赖于长时间的经营,才能使资金愈为集中,运转也愈显定型,而世纪后期之买空卖空(荷语为windhandel直译为“风中成交”),其所谓“出卖尚未捕获之鲱鱼,发售尚未开采之矿产”都出此门径),起先有了“预期交货”(futurity)的型态,次之则公司股票也可以“抛空”(sellingshort,卖者先以借来之公司股票高价卖出,以后趁跌价时购进弥补以从中牟利),都由阿姆斯特丹首创,于1689年光荣革命(gloriousrevolution)后传入伦敦。
买空卖空的投机事业为人以道德的名义垢病。可是行之几百年之后,在今日有条理之市场中,被认为有其社会功能与效用。出卖尚未捕获之鲱鱼及发售尚未开采之矿产,也可以说是让资本家投资于待展开之事业,也向推销商保证货物来源及可以预为筹备之价格。买方也通知了卖方,即使生产过剩预定出卖之商品已有被指定的市场和被保证的价格。大凡投机商将各种风险事业及吸收大幅盈亏作为他们的专长,则一般商人更能作较安稳的经营。甚至生产者也可以付少数之价款,以购买权(option,涨价时卖方仍有照预定价格出售之义务,跌价时则买方只放弃定款,不被强迫购买)的方式预定本人生产之商品,作为一种间接局部的保险,因此更可以大量投资,冒更大之险,去采用以前未曾采用之生产方式,而涉猎于以前未曾涉猎的地区使生产成本愈低、利润愈高。本书前已说及,资本主义带有试验与赌博的性格,而不安于按部就班的平淡经营。买空卖空使这种放宽领域的行动为可能。这中间可能发生的弊端极多,也可能影响公众的安全。一个为政府监督的商场能使如此种种经营有秩序地继续下去,无疑的这国家已进入资本主义体制。
布罗代尔曾说,资本主义端在它与国家互为一体,它“本身”即成了国家(第一章)。荷兰共和国透过司法和立法,使各种冒险与赌博的行动合理化,当初必迁就于资本家,否则不可能突破传统道德观念之约束。事实上共和国初成立时,传统的道德观念并未消失。改革教会仍有不许放高利贷者参加圣餐的情事,各大学也不发给他们学位,尤特列克特大学神学系更以传单制止之。后来由荷兰省及菲斯兰省(friesland)出面申明教堂不能干预银行之事,这些阻拦才告平息。能如此急转直下,实因荷兰地方小,历史情形特殊;阿姆斯特丹占着商业战略重要的位置,而加尔文派也始终没有一个机会坚持其立场,才使地方分权政教分离的精神排除众议。发挥得尽致。因此我们考虑到资本主义之形成,不能忽略这许多因素错综的关系,也更能体会到地理因素在历史上的重要。
经济史学家熊彼德说及荷兰共和国成立之前一般利息之高,是基于三个条件:一是朝代国家向商人强迫借贷而通常有借无还,二是货币市场缺乏组织,三是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因为美洲之金银尚在不断的输入,无法扼止。荷兰共和国本身已将前两个条件消除,第三条件虽没有完全逆转,到17世纪下半期金银的输入已降低。于是阿姆斯特丹的商业利息由12%跌至10%而更跌至6%,有一段时间内更低至4%,已低于一般新教领袖认为非高利贷的数额。利率既低,以前无利可图的事业此时转为有利。由于荷兰的利率经常低于英国约2%及3%,阿姆斯特丹银行家与保险业的经营,遂得以超过国界,向英国和其他国家发展,而表现一种国际性质。
荷兰共和国此时还有一种较西欧其他国家占优势的条件,为造船业之突出。其标准之商船称“弗罗伊德”(fluyd),它的特点不在设计之复杂,而是简单。通常船长125英尺,载重300吨,因此与战舰及大型商船分为两途。“弗罗伊德”船长为其宽之5倍至6倍,船头直截下水,船尾为圆形,没有一般战舰及大型商船之重楼叠阁,脱离了中世纪以来的设计,开始表现近代船只之直线型。由于桅杆之间距离大,又节省船员舱房,因此载货多,可节省脚水30%至50%。其他各国商船不仅难望其项背,即制造技术亦不及荷兰之价廉工精。“弗罗伊德”只用于西欧地区,其他远洋航船另有其设计。
16世纪末,荷兰船开始航行于远洋,1590年后航行于西印度群岛,1595年进入远东,也在这同时进入地中海,1601年各国船只进入伦敦的共714艘,英船为207艘,荷船则有360艘。此时据估计,荷兰共和国共有各式商船2000艘,总吨数在50万吨以上。其国民经常有20000人捕鱼,20000人参与西葡贸易。这在一个人口只100多万的国家是一个很大的比例。
17世纪初期,荷兰共和国实际掌握着瑞典的经济,又因三十年战争,汉撒同盟的力量衰微,英国则因内争而引发内战,荷兰经营之航海业及国际贸易一时世无其匹。远东运来的治肉香料,仍为大宗。此外瑞典之铜、铁、柏油及沥青,波兰及俄国之麻及亚麻绳索(均用于造船),挪威之木材,波罗的海各处所产之谷物,全部西南运。西班牙与葡萄牙经常感到食粮短缺,全赖北方剩余的国家供应,此时又全赖荷兰的船运解决交通问题,即在独立战争,荷兰共和国与菲力普交战之际,亦未停止。法国食盐为腌制鱼类之必需品,为北运物产之大宗。法国之酒大批由荷兰人预先购买,荷兰共和国商人在法国派有长驻经纪,专营此业。此时欧洲的毛织品有几个生产中心,各有专长的产品也由荷兰商人作中间交换人。此外,德国出产的兵器推销至远东,英国与法国的食粮不足或过剩时,亦是由荷兰人为之截长补短。至17世纪,荷兰人已发明一面捕鱼,一面在船上腌制装桶的办法,所以其水产能以较低廉的价格行销各国,甚至在英国附近水上所捕之鱼行销英伦,此最为英国人指责。此外经荷船转运的货物尚有皮毛、皮革和钾碱。总之,欧洲经过长时间的人口增加,城市兴起,产生了一种国际市场物资全面供应的形势。以上所述大都是国家经济及一般市民之必需品。荷兰人的经营,瑞在“以低廉的价格造船,而将之彻底使用尽致”(buildshipscheaplyanddrivethemtodeath)。其能运载不同而又笨重的货物,而无其他国家能与之竞争,所以前述市场投机的事业,也要有如此下层的坚韧耐久的工作支持,否则无从有组织的展开一种有秩序的商业经济。
中外学者有时提及,中国北宋期间、明清之际,有商业资本活跃的情形,并提出一个全国市场的形貌。乍看起来,好像与欧洲的国际市场不相上下。但是仔细比较以后,则可以指出中国从未产生一个如此各地区各就所长,分工合作到如此程度的局面。同时荷兰人已经在西欧和北欧有了相当的制海权,中国历史里更无此事例。至于阿姆斯特丹,10万人口中特权阶级执国家经济各前进部门之牛耳,又通过共和国之特殊体制,左右其内政与外交的情形,更不是山西商人或徽州商人可以梦想之事,即本书最粗浅的解释,也可以说明两方有天渊之别。
过去有很多学者强调荷兰商人是靠剥削掠夺殖民地来累积资本。20世纪后一般的看法则重视历史上的小商人刻苦成家,如莫特里所说的“渔人和河上的筏夫成为海上的冒险家和商业的皇子”以及“穷困的法兰德斯织工变成雄厚的制造家”这种情形诚然有之,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的绅商,并非在17世纪初期突然发富。即如我们列举以上银行、股票市场、造船和国际贸易的展开,也隐约可以推断其后面必有一段艰难创造的背景。但这也不是说剥削掠夺并未发生,这一点即荷兰本国的历史家也不隐讳。
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2年,资本650万荷币(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0年,只有资本30000镑)。这公司由不同之“厅”(chambers)组成,阿姆斯特丹厅即承担公司一半的债务。在10年之内,公司只发放一次红利,然其数额为股本之162%。世纪中期,这公司在东印度积存储币金即达2000万荷币,为当初投资之三倍。原来东印度公司经过全国议会立案的时候,荷兰尚在战时,这公司被赋予在它武力能克服的地区执行国家最高权力的任命,所以公司的海外执行人等于大帝国殖民地的开拓者,早有立法的根据。
荷兰人独霸远东治肉香料专利权的经过,早经以前的作家一再详细叙述。过去葡萄牙人首先进入东方,只控制着印度至红海间的水道,使印度洋运来的香料都落入他们手中(详第二章)。荷兰人的办法是摈弃所有中间人,直接进入产地,故舍亚洲大陆而进入印尼。在当地的政策,也非常的简单,凡出产香料的主要岛屿,即以武力占领,不能占领或其他出产较少的地方则将其作物破坏,甚至将其岛上人口杀戮迁移。荷兰人能较葡萄牙人及英、法人占优势者,端在其资本组织雄厚,如每三四年即装备能战斗之商船50艘进入此地区,所以有足够的力量将对方封锁困住,或使用武力,在某些场合,不待交涉即开火。1619年以巴达维亚(batavia)为设防的根据地,禁止他国商人履足香料群岛(spiceislands,西塞蒲斯与新几内亚间的岛屿),几乎完全垄断了肉豆蔻和丁香的生产,也掌握了胡椒与肉桂的供应,欧洲香料市场的价格可以一次陡涨二倍半,即是此故。印尼的土人也受他们统制,酋领被任为摄政阶级(regents),以封建方式受荷兰东印度公司管制。荷兰人控制的生产以后也延伸到其他物质,如咖啡、靛青、奎宁。土著的供应某时候甚至成为一种上贡制度。荷属东印度的农业自此世纪后受国际市场支配。
西印度公司组织于1621年,当时与西班牙的停战协定已失效。西印度公司也以拦截西、葡越洋的商业,夺取他们在美洲的殖民地(如巴西)和贩卖人口为要事。宋巴特曾指出,此公司在1623到1636年间制造船只800余艘,可是同时期却截得敌船540艘,其船货价格已两倍于造船时投入的资本。1628年一次截获
西班牙船只上的白银总值荷币800万元。种种的发展使我们只好相信克拉克所说:“资本主义不仅是一种商业的事体,一半是征服占领,也可以说一半是对缺乏抵抗能力的土著所加的一种抢劫。”阿姆斯特丹保险公司本身拥有战舰60艘巡游各地,也只有在这情形下获得确切的解释。
荷兰独立战争期间,很多企业家与技术人员和工匠北移,其影响以纺织业和金属与机件的制作最为显著。一般来说,提及荷兰共和国的书籍大多会提及莱登的毛织品。其生产额在1584至1619的35年之内增加了四倍。还有一件脍炙人口的事,则是阿姆斯特丹的资本家基尔(louisdegeer)原来有低地国家南部的背景,17世纪上半期又在瑞典置有地产,从此掌瑞典矿产之牛耳。又在荷兰替瑞典承造整队的战舰,全部装配妥当才开往瑞典交货。独立战争之前,低地国家北部之工商业远不如南部。阿尔瓦征营业税时,曾组织委员会估计各省工业出产品的总价格,这数字至今独在,从中可以看出迟至1570年,荷兰省及尤特列克特尚不能与法兰德斯及布拉班特相比。战后形势全殊,原因并不是工业本身条件改进,而是由于政府体制和社会条件全面支持重商政策。在此种商业的组织系统之下,工业资本也得到特殊待遇和鼓励。荷兰在17世纪之初的工业制造仍受同业公会过去习惯的束缚,随着时代进展,这种种束缚才逐渐解除,使我们体会到资本主义之形成,牵涉千头万绪。在荷兰的历史中,连上述外交海战及殖民地政策,都有直接与间接的关系。工厂与工厂制度实为其果,而非其因。也就是说,物品的分配交换超过其制造,为构成这国家资本主义体制的导因。
在资本主义展开为一种组织与一种运动之际,荷兰的农业始终只居被动。还好荷兰共和国的农业、畜牧发展较谷物生产
重要。人口增加商业交往频繁之际,由外输入谷物,使农业无法像其他国家一样维持经济和社会上的主导地位。这也可以算作资本主义比较容易在荷兰落地生根的一大主因,而且荷兰的经济和财政情况继续增进。剩余的商业资本立即投资于农业。海堤和河堤的修筑、风力抽水机的放置、牲畜的种育、人工培植的草场、精密的工作和沼泽地排水等等新设施和新技术,也确使乡村受惠,使农业与国家经济最前进的部门不致脱节。而这国家内部的交通也得水运之利,不致和一般大陆国家一样产生一国内地与滨海间无可弥补的大距离。
荷兰共和国不设职业警察,由陆军和城市里的自卫队协助维持秩序。城市里的陪审员(jurors)由市政会推举,乡村间各地区的行政官和司法官由省议会派遣。所以摄政阶级将他们在城市里的权力延伸至乡村;政府里的司法立法和行政权也由同一阶级包办。低地国家过去的经验是刑法处分严厉,民法对私人财产的处置详尽周密。荷兰共和国独立之后,甚至各省的法庭也无权复审各市镇裁定的刑事案件,但有权接受民事上诉。此中更可以看出资本家和私人财产权的力量巩固。
17世纪的通货膨胀,使工资降低,荷兰的资本主义体制也使劳动阶级的生活更为苦楚,再加上失业成为周期性的现象,所以一般民众的生活反有倒退趋势。当日的旅游者指出阿姆斯特丹乞丐触目皆是。童工6岁开始工作,夜以继日,终年累月,既无假期也无星期日的休息。工人的集会则有严禁,1692年的禁令甚至以死刑相威胁。改革的要求虽见诸文字,但还没有人能提出具体可行的方案。
在以上各种情形之下,荷兰共和国成为西欧资本主义国家之先进。她在国际间的地位,以历日上(chronological)的17世纪为最高,亦即1600年到1700年间。此后她的领导地位为英国取代。以今日之眼光,我们可以很容易指出这国家所开创的财富无从流通到下层社会里去,因此无法使生产与消费同时作超时代的扩大。此外,还有诸种问题,如科技之待展开、教育之待普及、交通通信之待继续增进等。此类问题若得不到满足,任何国家也无法创造一个合理的社会体制来支持这个理想。(伊朗在20世纪尚不能如此,遑论及17世纪之荷兰。)
荷兰之成就,端在重新组织民族国家之关头,摆脱了朝代政治及宗教的束缚,又吸收了大量有企划能力的移民,使其能将历史上市镇自治的特色充分发挥到货币银行、水上交通和远洋冒险诸方面去。可是如此特创体制,也在国际关系中产生了一个不平衡的局面。17世纪很多国际战事的发生,多少和这不平衡的局面有关。荷兰已经在陆战时证明她攻虽不足,防则有余,所以尚不致在欧洲大陆产生大问题。她在海上的发展,却是历史上的一种新因素。当时所产生的反响,在英国超过西葡。英国本身为海上国家,对外输出以羊毛为大宗,经常占总数75%至90%之间,如此农业又与国际贸易不可分割。17世纪英国之内战及混乱,大体由于欧洲局势剧烈的变化影响到军事政治社会经济宗教各种问题。一时诸事纷至沓来,其处置也谈不上合理。一到17世纪后期,则有如若干英国历史家所提及,这国家已“看穿了本身之陈旧落伍”而“有意识的模仿荷兰”英国之改造,却比荷兰更彻底,因此也把资本主义的体制向前更推进一步。这里我们可以引用很多历史家所说,一到1700年,欧洲最重要的商业城市已是伦敦,而不是阿姆斯特丹了。